1.1 壞貨必須連同完整包裝箱, 配件, 說明書及未填寫之保用證一同退回. 請務必於壞貨更換保證期內保留以上提及之物品.
1.2 更換之壞貨必須沒有人為導致之損壞, 花損或曾經濕水現象.
1.3 10天更換保證不適用於陳列品, 曾被維修或已登記保用之貨品.
1.4 有關顯示屏死點及光點之換貨準則為多於5點或以上, 並必須先經由本公司技術人員核實.
1.5 所有貨品將不會退回現金或其他型號之貨品.
2. 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單據(包括發票及送貨單)以供保養服務時核對之用. 單據如有遺失恕不重發.
3. 本公司會依從以上之條款細則作出安排. 本公司亦會保留一切更改條款細則而不作另行通知之權利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