跟據公司條例第 662(3)、662(4)(b)及664(3)條;附表6第3部,所有於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,每年需於成立週年日翌日起計 42 天內提交該年度的周年申報表(週年年報)及繳付 HKD 105 的註冊費。
公司註冊處不會向公司發信提醒準時提交週年申報表 ( 但客戶可跟據需要使用:周年申報表e提示服務 ) ,公司董事及公司秘書應確保公司準時提交,違者罰款如下:
交付日期 | 政府費用 (HKD) |
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 42 天內 | 105 |
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 42 天但不超過 3 個月 | 870 |
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 3 個月但不超過 6 個月 | 1,740 |
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9 個月 | 2,610 |
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 9 個月 | 3,480 |